事項名稱 | 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
受理機構 | 兵團水利局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
辦理依據 | 《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水建〔1998〕16號) |
辦理條件 |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已通過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時間未超過三年;初步設計報告內的任務、規模、投資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相一致。 |
申請材料 | 1.要求審查的上報文。 2.符合資質要求的設計單位編制的設計報告10套(樞紐工程需報地質報告單行本5套、概算單行本2套;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需附相關專題報告)。 3.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文件。 |
辦理程序 | 1.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合法性審查。 2.受理后,委托相關部門進行技術審查。受托單位審查后將審查意見報兵力水利局。 3.簽發準予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
辦理期限 | 20個工作日。 |
收費情況 | 不收費 |
咨詢電話 | 0991-2890951、2890252、2890288 |
事項名稱 |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查 |
受理機構 | 兵團水利局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
辦理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主席令 第7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主席令第88號) 《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試行)》(水利部令 第31號) |
辦理條件 | 符合流域規劃、防洪規劃;已編制水工程設計報告;相關第三方意見 。 |
申請材料 | 1、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表; 2、水工程所依據的規劃(相關材料)、文件或專題論證報告等相關資料; 3、擬報批水工程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備案材料)10套,對只編制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的水工程,提供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報告10套; 4、與第三者利害關系的相關說明; 5、審查簽署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
辦理程序 | 1.窗口工作人員接收申報材料,審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將受理后的材料及時轉頭相關處室。 2.相關處室審核并提出意見,報局領導簽批。 3.局領導簽發準予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
辦理期限 | 20個工作日。 |
收費情況 | 不收費 |
咨詢電話 | 0991-2890951、2890252、2890288 |
事項名稱 | 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
受理機構 | 兵團水利局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
辦理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號)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五十三條 2、《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5號)第七條 |
辦理條件 | 1、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 2、符合《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技術規范》等國家、自治區、行業的水土保持技術規范、標準; 3、水土保持責任范圍明確;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與周圍環境協調,并達到主體設計深度; 5、水土保持監測的內容和方法得當; 6、水土保持投資估算編制依據可靠,方法合理,結果正確。 |
申請材料 | 1、項目所在師水利局書面上報兵團水利局申請審批報告一式2份(文頭、文號、事由、內容、行文單位及日期應齊全); 2、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一式12份,電子文檔1份; 3、項目開展前期工作的相關文件; 4、其他相關材料。 |
辦理程序 | 1.窗口工作人員接收申報材料,審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將受理后的材料及時轉頭相關處室。 2.相關處室審核并提出意見,報局領導簽批。 3.局領導簽發準予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
辦理期限 | 20個工作日。 |
收費情況 | 不收費 |
咨詢電話 | 0991-2890227 |
事項名稱 | 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竣工驗收審批 |
受理機構 | 兵團水利局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
辦理依據 | 1、《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號)第二十七條; 2、《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水利部、國家計委、國家環保局水保[1994]513號); 3、《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管理辦法》(水利部2002年第16號令,水利部2005年第24號令修改); 4、《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技術規程》(GB/T22490-2008)。 |
辦理條件 | 1、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完備,水土保持工程設計、施工、監理、財務支出、水土流失監測報告、監理報告、評估報告資料齊全; 2、水土保持設施按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和設計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體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3、治理程度、攔渣率、植被恢復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標達到了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復文件的要求及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技術標準; 4、水土保持設施具備正常運行條件,且能持續、安全、有效運轉,復核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設施的管理、維護措施落實。 |
申請材料 | 1、建設項目所在師水利局上報兵團水利局申請驗收的文件兩份; 2、水土保持方案實施工作總結報告兩份; 3、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技術評估報告兩份; 4、水土保持監測報告兩份; 5、水土保持監理報告兩份; 6、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辦理程序 | 1.窗口工作人員接收申報材料,審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將受理后的材料及時轉頭相關處室。 2.相關處室審核并提出意見,報局領導簽批。 3.局領導簽發準予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
辦理期限 | 兵團水利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驗收結論。對驗收合格的項目,兵團水利局自作出驗收結論之日起10日內辦理驗收合格手續。 |
收費情況 | 不收費 |
咨詢電話 | 0991-2890227 |
事項名稱 | 水利水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預審 |
受理機構 | 兵團水利局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
辦理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主席令第22號)第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主席令第77號)第二十二條; 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 4.《建設項目環境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5號); 5.《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程序規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9號)。 |
辦理條件 | 1.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建設項目涉及依法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該區域內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規定;2.建設項目選址、選線、布局符合相關流域、區域規劃;3.項目所在區域環境質量滿足相應水功能區劃標準或要求;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準確、可信;5.擬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滿足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產生放射性污染的,擬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預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6.擬采取的生態保護措施能有效預防和控制生態破壞。 |
申請材料 | 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環境影響報告書》(表)12套,其他材料2套): 1.建設項目業主對建設項目請求審查的文件; 2.兵團有關部門簽署的建設項目規劃同意書; 3.有資質證書的設計單位編制的環評影響報告書; 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發生變化的,必須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
辦理程序 | 1.窗口工作人員接收申報材料,審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將受理后的材料及時轉頭相關處室。 2.相關處室審核并提出意見,報局領導簽批。 3.局領導簽發準予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
辦理期限 | 30個工作日。 |
收費情況 | 不收費 |
咨詢電話 | 0991-2890227 |
事項名稱 | 兵團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乙級資質認定 |
受理機構 | 兵團水利局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
辦理依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36號)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兵水建管〔2010〕99號) |
辦理條件 | 從事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檢測單位,符合以下條件和標準的: |
申請材料 | 1.《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一式3份; 2.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驗資報告、企業章程原件及復印件; 3.計量認證資質證書和證書附表原件及復印件; 4.主要試驗檢測儀器、設備清單及購置發票復印件,試驗檢測儀器、設備計量檢定合格證書復印件; 5.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職稱證書、執業資格證書、身份證、養老保險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6.檢測人員的職稱證書、執業資格證書、身份證、養老保險憑證、有關人員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7.檢測管理制度及質量控制措施; 8.檢測單位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明; 9.近3年承擔質量檢測業務的委托合同及相關證明材料。 |
辦理程序 | (一)申請人向相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有關師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建工師提出初審意見,并報兵團水利局; (五)兵團水利局作出審查決定。同意頒發資質證書的,向申請人頒發資質證書;不予頒發資質證書的,向申請單位出具書面理由。 |
辦理期限 | 30個工作日。 |
收費情況 | 不收費 |
咨詢電話 | 0991-2896642 |
事項名稱 |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查 |
受理機構 | 兵團水利局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
辦理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主席令第74號)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主席令第8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 |
辦理條件 | 建設項目已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 |
申請材料 | 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建設項目業主對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位置和界限請求審查的申請; 2.有資質證書的設計單位編制的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報告。 |
辦理程序 | 1.窗口工作人員接收申報材料,審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將受理后的材料及時轉頭相關處室。 2.相關處室審核并提出意見,報局領導簽批。 3.局領導簽發準予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
辦理期限 | 20個工作日。 |
收費情況 | 不收費 |
咨詢電話 | 0991-2896642 |
事項名稱 | 河道采砂許可 |
受理機構 | 兵團水利局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
辦理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主席令第74號)第三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第二十五條 |
辦理條件 | 河道管理范圍內有關活動不對河道防洪、河勢穩定、河水水質構成影響;不妨礙河道防洪工程安全及其日常管理工作;有影響的,能夠通過采取補救措施解決。 |
申請材料 | 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河道采砂申請書; 2.營業執照的復印件及其他相關材料; |
辦理程序 | 1.窗口工作人員接收申報材料,審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將受理后的材料及時轉頭相關處室。 2.相關處室審核,如必須進行現場勘察的,指派人員進行現場勘察。 3.對第三者利益有重大影響,或申請人提出聽證要求的,按規定辦理。 4.必要時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議。 5.作出許可決定。 |
辦理期限 | 30個工作日。 |
收費情況 | 不收費 |
咨詢電話 | 0991-2896642 |
事項名稱 |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機構資質認定 |
受理機構 | 兵團水利局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
辦理依據 | 《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管理辦法》(水利部第17號令)第十一條 |
辦理條件 | 1.具有法人資格,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 2.能夠獨立完成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中取水、用水、退水等主要因素的調查分析和影響預測,有能力開展相關區域水資源現狀調查和預測,有分析、審核技術報告和監測數據的能力,能獨立編寫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3.擁有能滿足從事水資源調查評價、水資源規劃、水利工程和給水排水工程規劃設計、生態與環境分析、經濟分析等工作要求,熟悉和掌握流域和區域水資源狀況,符合上崗條件,熟悉和遵守國家政策、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的專業技術人員。 4.配備有與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專業設施和設備。 |
申請材料 | 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按規定填寫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2.法人資格證明;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的簡歷及身份證明; 4.在職專業技術人員統計表、技術骨干職稱證明; 5.承擔過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或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相關業務的業績證明; 6.必備的工作場所和專業技術設施、設備證明; 7.單位章程或有關的管理規章制度; 8.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辦理程序 | 1.窗口工作人員接收申報材料,審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將受理后的材料及時轉頭相關處室。 2.相關處室審核。 3.申請人要求聽證的,按規定辦理。 4.作出許可決定。 |
辦理期限 | 20個工作日。 |
收費情況 | 不收費 |
咨詢電話 | 0991-2896400 2896919 |
事項名稱 |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批 |
受理機構 | 兵團水利局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
辦理依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辦理條件 | 建設項目利用水資源,符合合理開發、節約、有效保護的原則;符合江河流域或區域的綜合規劃及水資源保護等專項規劃,遵守經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協議;不影響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權益。 |
申請材料 | 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水資源論證報告書》15套,其他材料2套): 1.建設項目業主對建設項目請求審查的文件; 2.兵團有關部門簽署的建設項目規劃同意書; 3.有資質證書的設計單位編制的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4.建設項目取水與第三者有利害關系時,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者其他文件。 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取水標的發生變化的,必須重新進行水資源論證。 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查通過滿3年,建設項目未動工的,必須重新進行水資源論證。 |
辦理程序 | 1.窗口工作人員接收申報材料,審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將受理后的材料及時轉頭相關處室。 2.相關處室審核,如必須進行現場勘察的,指派人員進行現場勘察。 3.對第三者利益有重大影響,或申請人提出聽證要求的,按規定辦理。 4.必要時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議。 5.作出許可決定。 |
辦理期限 | 20個工作日。 |
收費情況 | 不收費 |
咨詢電話 | 0991-2896400 2896919 |
事項名稱 | 權限內行業用水定額的審核 |
受理機構 | 兵團水利局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
辦理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主席令第74號)第四十七條。 |
辦理條件 | 申請審核的用水定額適應當地水資源狀況和社會經濟發展。 |
申請材料 | 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
辦理程序 | 1.窗口工作人員接收申報材料,審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將受理后的材料及時轉頭相關處室。 2.相關處室審核,如必須進行現場勘察的,指派人員進行現場勘察。 3.對第三者利益有重大影響,或申請人提出聽證要求的,按規定辦理。 4.必要時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議。 5.作出許可決定。 |
辦理期限 | 20個工作日。 |
收費情況 | 不收費 |
咨詢電話 | 0991-2896400 2896919 |
事項名稱 | 入河排污口新建、改建、擴大審查 |
受理機構 | 兵團水利局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
辦理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主席令第74號) |
辦理條件 | 用水額度適應當地水資源狀況和社會經濟發展 |
申請材料 | 1.建設項目業主在報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前,向兵團水利局提出入河湖排污口設置申請。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2)建設項目依據文件 (3)有資質證書的設計單位編制的入河湖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書 (4)其他應當提交的有關文件。 |
辦理程序 | 1.窗口工作人員接收申報材料,審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將受理后的材料及時轉頭相關處室。 2.相關處室審核,如必須進行現場勘察的,指派人員進行現場勘察。 3.對第三者利益有重大影響,或申請人提出聽證要求的,按規定辦理。 4.必要時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議。 5.作出許可決定。 |
辦理期限 | 20個工作日。 |
收費情況 | 不收費 |
咨詢電話 | 0991-2896400 2896919 |
事項名稱 | 城市建設填堵水域、廢除圍堤審批 |
受理機構 | 兵團水利局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
辦理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主席令第88號)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辦理條件 | 城市建設項目已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 |
申請材料 | 1.申請書 2.申請人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請的,須附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3.填堵、占用或者拆毀方案; 4、防洪影響報告及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或行業專家組織對報告的審查意見; 5、工程設施管理單位的意見; 6.項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7.處理與第三者水事權益協議文件和相關圖件。 |
辦理程序 | 1.窗口工作人員接收申報材料,審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將受理后的材料及時轉頭相關處室。 2.相關處室審核,如必須進行現場勘察的,指派人員進行現場勘察。 3.必要時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議。 4.作出許可決定。 |
辦理期限 | 20個工作日。 |
收費情況 | 不收費 |
咨詢電話 | 0991-2890350 |
事項名稱 | 江河故道、舊堤、原有工程設施權限內填堵、占用、拆毀批準 |
受理機構 | 兵團水利局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
辦理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第二十九條 |
辦理條件 | 工程建設方案已編制完成,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前。 |
申請材料 | 1.填堵、占用、拆毀、廢除江河故道、水域、舊堤、原有水利工程設施申請文件; 2.填堵、占用、拆毀、廢除江河故道、水域、舊堤、原有水利工程設施有關技術論證報告和補償措施(報批稿,要求具有國家乙級以上水利工程設計、咨詢資質單位編制); 3.建設項目涉及河道部分的建設方案(或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報告); 4.建設項目設計圖紙(加蓋設計單位圖章的建設項目總體布置圖、工程立面圖、剖面圖); 5.填堵、占用、拆毀、廢除江河故道、水域、舊堤原有水利工程設施依據文件復印件(附在報批稿之后); 6.如影響第三者水事權益的,須提交處理與第三者水事權益協議文件和相關圖件(附在報批稿之后,協議由建設單位與工程建設可能造成其合法水事權益受影響的第三者簽訂); 7.水利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 8.申請人的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公章,只驗看不收)。 |
辦理程序 | 1.窗口工作人員接收申報材料,審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將受理后的材料及時轉頭相關處室。 2.相關處室審核,如必須進行現場勘察的,指派人員進行現場勘察。 3.必要時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議。 4.作出許可決定。 |
辦理期限 | 20個工作日。 |
收費情況 | 不收費 |
咨詢電話 | 0991-2890350 |
事項名稱 | 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 |
受理機構 | 兵團水利局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
辦理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主席令第88號)第三十三條 |
辦理條件 | 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的非防洪建設項目已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應當就洪水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建設項目對防洪可能產生的影響作出評價)的編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前。 |
申請材料 | 1.申請書; |
辦理程序 | 1.窗口工作人員接收申報材料,審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將受理后的材料及時轉頭相關處室。 2.相關處室審核,如必須進行現場勘察的,指派人員進行現場勘察。 3.必要時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議。 4.作出許可決定。 |
辦理期限 | 20個工作日。 |
收費情況 | 不收費 |
咨詢電話 | 0991-2890350 |
事項名稱 | 蓄滯洪區避洪設施建設驗收 |
受理機構 | 兵團水利局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
辦理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主席令第88號)第三十三條 |
辦理條件 | 蓄滯洪區內避洪設施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編制完成,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前。 |
申請材料 | 1.申請書 2.建設項目所依據的文件 3.建設項目及防洪部分的可研報告(含圖紙)及初步方案 4.《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查意見及按審查意見修改好的《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 5.影響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權益的,應當提交有關協議意見書。 |
辦理程序 | 1.窗口工作人員接收申報材料,審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將受理后的材料及時轉頭相關處室。 2.相關處室審核,如必須進行現場勘察的,指派人員進行現場勘察。 3.必要時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議。 4.作出許可決定。 |
辦理期限 | 20個工作日。 |
收費情況 | 不收費 |
咨詢電話 | 0991-2890350 |
事項名稱 | 河道管理范圍內有關活動審批(不含河道采砂) |
受理機構 | 兵團水利局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
辦理依據 | 《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號令)第二十五條 |
辦理條件 | 河道管理范圍內有關活動不對河道防洪、河勢穩定、河水水質構成影響;不妨礙河道防洪工程安全及其日常管理工作;有影響的,能夠通過采取補救措施解決。 |
申請材料 | 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申請書(一式三份); |
辦理程序 | 1.窗口工作人員接收申報材料,審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將受理后的材料及時轉頭相關處室。 2.相關處室審核,如必須進行現場勘察的,指派人員進行現場勘察。 3.對第三者利益有重大影響,或申請人提出聽證要求的,按規定辦理。 4.必要時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議。 5.作出許可決定。 |
辦理期限 | 20個工作日。 |
收費情況 | 不收費 |
咨詢電話 | 0991-2896400 |
事項名稱 | 權限內水產苗種生產許可 |
受理機構 | 兵團水利局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
辦理依據 | 《水產苗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5〕第46號)第四條 |
辦理條件 | 從事水產苗種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固定的生產場地,水源充足,水質符合漁業用水標準;2.用于繁殖的親本來源于原、良種場,質量符合種質標準;3.生產條件和設施符合水產苗種生產技術操作規程的要求; 4.有與水產苗種生產和質量檢驗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
申請材料 | 1. 水產苗種生產許可申請表2份; 2. 法人代碼證或身份證、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資質單位水質檢驗報告、親本證明等及其復印件各1份。 |
辦理程序 | 1.窗口工作人員接收申報材料,審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將受理后的材料及時轉頭相關處室。 2.相關處室審核 3.作出許可決定。 |
辦理期限 | 30個工作日 |
收費情況 | 不收費 |
咨詢電話 | 0991-2890594 |
事項名稱 | 權限內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和所有權登記證書的審批與發放 |
受理機構 | 兵團水利局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
辦理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國務院令第383號)第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2012年農業部令第8號)第三條 |
辦理條件 | 兵團轄區內從事漁業生產以及專門為漁業生產服務的機動和非機動漁業船舶 |
申請材料 | 1、船舶所有權的合法證明; 2、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3、漁業船舶檢驗申請表; 4、漁業船舶登記申請表; 5、漁業船舶安全技術狀況聲明書(2份); 6、漁業船舶設計圖紙及技術文件; 7、船用柴油機說明書。 |
辦理程序 | 1.窗口工作人員接收申報材料,審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將受理后的材料及時轉頭相關處室。 2.相關處室審核,如必須進行現場勘察的,指派人員進行現場勘察。 3.作出許可決定。 |
辦理期限 | 30個工作日 |
收費情況 | 不收費 |
咨詢電話 | 0991-2890594 |
事項名稱 | 設立水利旅游項目審批 |
受理機構 | 兵團水利局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
辦理依據 | 《國務院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附件第110項 《水利旅游項目管理辦法》(水綜合〔2006〕102號) |
辦理條件 | 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前。 |
申請材料 | 1.設立水利旅游項目申請書(原件2份); 2.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機構所編制的水利旅游項目綜合影響評價報告書(報批稿,一式5份)(編制機構一般要求具有乙級以上資質); 3.相關聯的水工程(或水資源)管理單位意見(2份); 4.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權益的,提供與第三方簽訂的協議(原件1份)。 5.申請人的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公章,只驗看不收)。 |
辦理程序 | 1.窗口工作人員接收申報材料,審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將受理后的材料及時轉頭相關處室。 2.相關處室審核,如必須進行現場勘察的,指派人員進行現場勘察。 3.作出許可決定。 |
辦理期限 | 30個工作日。 |
收費情況 | 不收費 |
咨詢電話 | 0991-2896642 |
事項名稱 | 水產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 |
受理機構 | 兵團水利局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
辦理依據 | 《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39號)第四條 |
辦理條件 | 1.項目建設單位根據農業部下達的項目批復,委托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書。 2.農業項目應具備農林專業工程設計乙級(含)以上、民用項目應具備建筑工程或其他專業相對應的乙級(含)以上工程設計資質。 3.新建項目在新征土地上建設的項目,在工程設計之前應先委托有工程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工程地質勘察,以便為工程設計提供依據。 |
申請材料 | 1.項目建設單位根據農業部下達的項目批復,委托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書。 2.農業項目應具備農林專業工程設計乙級(含)以上、民用項目應具備建筑工程或其他專業相對應的乙級(含)以上工程設計資質。 3.新建項目在新征土地上建設的項目,在工程設計之前應先委托有工程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工程地質勘察,以便為工程設計提供依據。 |
辦理程序 | 1.項目申報單位持上述材料報兵團行政服務大廳水利局窗口。 2. 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將受理后的材料及時轉頭相關處室。 3.項目材料通過形式審查后,組織專家評審組進行評審。專家評審組初審合格的項目初步設計,經詳細評審后出具評審報告。 4.初步設計評審合格后,由兵團水利局下達初步設計批復文件并上報農業部漁業漁政局。 |
辦理期限 | 30個工作日 |
收費情況 | 不收費 |
咨詢電話 | 0991-2890594 |
事項名稱 | 漁業行政執法證的審批與發放 |
受理機構 | 兵團水利局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
辦理依據 | 《漁業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國漁政(督)〔2010〕11號)第四條 |
辦理條件 | 申領漁業行政執法證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在崗專職從事漁業行政執法活動或分管相關工作; 2、掌握必要的法律和專業知識,具有相應工作經驗; 3、參加省級以上(含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行政執法培訓并考試合格; 4、初次申領應具備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 |
申請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行政執法證申領(換領)審批表》2份。 |
辦理程序 | 1.由所在單位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后,上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行政執法證申領(換領)審批表》2份。 2.水利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行政執法證申領(換領)審批表》的完整、準確、真實性審查。 3.由水利局主管漁業領導核準,符合發放條件的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行政執法證》。 4.由水產漁政處將兵團《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行政執法證》的發證情況進行整理,上報農業部漁業漁政局備案,并建立持證人員信息數據庫。 |
辦理期限 | 15個工作日 |
收費情況 | 不收費 |
咨詢電話 | 0991-28905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