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兵團統計系統統計調查項目
事項性質:非行政許可審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主席令第15號)
申請條件:兵團統計局、兵團調查總隊單獨制定或與有關部門共同組織實施的兵團統計調查項目,以及對上級統計機構制定的統計調查項目修訂后,形成的兵團統計調查項目。
管理原則:
1.統計調查項目實行統一管理、統籌安排。
2.必須有充分的立項依據。
3.必須兼顧需要與可能。
4.確定的調查方法要科學合理、注重實效,符合兵團的特殊管理體制。
5.綜合統計調查與部門統計調查要合理分工。
6.涉及的統計指標、統計標準與分類、計量單位、統計表式等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國家統計局的相關規定。
7.調查成果在規定的范圍內共享。
管理權限:
1.各師統計局、調查隊負責組織擬訂本師統計調查項目計劃,對師統計調查項目的建立、修訂、撤消提出初步意見,對調查項目進行日常管理。
2.兵團統計局負責組織擬訂兵團統計調查項目計劃,對兵團統計調查項目的建立、修訂、撤消提出初步意見,對調查項目進行日常管理。
3.兵團統計調查項目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兵團統計調查項目的認證和審定。
4.兵團統計調查項目須報國家統計局審批,各師統計調查項目報兵團統計局審批。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請文件。以正式文件向上一級統計部門提出統計調查項目申請。
2.填寫《新增統計調查項目申請書》(見附件1)或《修訂統計調查項目申請書》(見附件2)。
3.調查制度(方案)。包括調查項目名稱、調查目的、調查范圍、調查對象、調查方式、調查時間、調查表式、指標解釋、報表目錄等。僅限新建類調查項目提交,修訂類調查項目免報。
4.提交經費保障和試點情況等有關文件、材料。
審批程序:
(一)申請立項。兵團局隊各處(室)、各師局隊為兵團統計調查項目的立項單位,根據兵團統計調查項目領導小組審定的統計調查項目,將申請材料提交兵團局隊法規制度處,并按規定報國家統計局審批。法規制度處負責對各師局隊提交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進行審議,并按規定進行審批。下一年度擬實施的常規統計調查項目,原則上要在本年度9月底前提出立項申請。專項(一次性)調查和普查需在實施前3個月提出立項申請。
(二)對兵團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核和報送。
1.項目接收。立項專業處(室)按照要求將準備齊全的統計調查項目申請材料交法規制度處審核。審核通過的,交辦公室按有關規定進行簽批;審核未通過的,立項單位按要求重新提交相關材料。
2.項目上報。調查項目申請文件正式行文后,立項處(室)將全套申請材料以電子和紙質方式(兩份)交法規制度處,由其上報國家統計局統計設計管理司或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統計局設計管理處。
(三)對各師統計調查項目審批。
1.項目初審。審核統計調查項目送審材料是否齊全。如送審材料不符合規定,要求立項單位重新提交送審材料。
2.項目審議。根據申報項目涉及的內容,按照統計調查項目管理權限和程序,組織項目審議會議,對統計調查項目的科學性與可行性進行審議,形成項目審議意見:同意、完善、不同意。
3.修訂完善。向立項單位反饋項目審理情況,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立項單位應積極配合,及時修改完善。
4.回復結果。根據項目審批意見,以兵團局隊文件形式批復,批復分為批準和不予批準兩類。
辦理時限: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工作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立項單位補充送審材料及按反饋意見修改方案時間不計入工作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