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 旅行社設立許可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
行使依據 |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第七條 |
實施主體 | 兵團旅游局 |
受理條件 | 1.申請者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擁有產權的營業用房,或申請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營業用房。 2.有必要的營業設施:應至少有2部以上的直線固定電話,傳真機、復印機,具備與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旅游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 3.有不少于30萬元的注冊資本。 |
申請材料 | 1.設立申請書。 2.法定代表人履歷表及身份證明。 3.企業章程。 4.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5.經營場所證明。 6.營業設施、設備的證明或者說明。 7.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
是否收費 | 不收費 |
法定時限 | 20個工作日 |
承諾時限 | 18個工作日 |
辦理地點 | 兵團行政審批服務中心旅游局窗口 |
監督電話 | 0991-2890531 |
審批大廳受理時間 | 每周二正常上班時間 |
辦理流程 | 第一步:申請人向擬設立旅行社所在師旅游局提出申請,填報《申報旅行社技術報告書》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擬在烏魯木齊市申請設立的可直接向兵團旅游局提出申請。 第二步:師旅游局根據《旅行社條例》規定及設立要求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進行初審,上報兵團旅游局。 第三步:兵團旅游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8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審批事項 | 導游證核準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
行使依據 | 《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3號)第三條 |
實施主體 | 兵團旅游局 |
受理條件 | 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書的,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導游服務公司登記,并不存在下列情形的: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2.有傳染性疾病的。 3.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的除外。 4.被吊銷導游證的。 |
申請材料 | 1、申請人的《導游人員資格證書》及其復印件或《導游員等級證書》及其復印件。 2、旅行社訂立的勞動合同及其復印件,或在導服中心登記的證明文件及其復印件。 3、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按規定填寫的《申請導游證登記表》一式二份。 5、紅底正面二寸彩色登記照1張。 6、申請人崗前培訓考核證明。 |
是否收費 | 不收費 |
法定時限 | 15天 |
承諾時限 | 7個工作日 |
辦理地點 | 兵團行政審批服務中心旅游局窗口 0991-2890944 |
監督電話 | 0991-2896650 |
服務表格 | 《申請導游證登記表》 |
下載地址 | http://www.btwql.xjbt.gov.cn/ |
審批大廳受理 時間 | 每周二正常上班時間 |
辦理流程 | 第一步:申請人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步:兵團旅游局受理并審核。 第三步:將導游人員信息輸入全國導游員IC卡管理系統,制作IC卡;建立導游IC卡質量誠信管理檔案,發放IC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