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許可證核準 |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 |||
主體部門 | 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 | |||
承諾期限 | 20個工作日 | |||
法定時限 | 20個工作日 | |||
辦理地點 | 兵團行政審批服務中心文廣局窗口 | 聯系電話 | 0991-2890491 | |
法律依據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號)第十條 | |||
申請條件 | 1、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廣播電視專業人員。 | |||
2、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廣播電視技術設備。 | ||||
3、有必要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穩定的資金保障。 | ||||
4、有必要的場所。 | ||||
所需材料 |
1、申請書。 2、廣播電視節目轉播技術方案、覆蓋范圍以及自辦廣播業務或電視業務的主要內容。 3、人員、資金、場地、設備的相關證明文件。 4、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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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費 | 不收費 | |||
辦理流程 | 第一步: | |||
申請人到兵團行政審批服務中心領取示范文本及所需要件。 | ||||
第二步: | ||||
申請人備齊材料后,直接到兵團行政服務中心報送申請材料,窗口工作人員接收、核對申請材料,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相關法定形式,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相關法定形式,當場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補正的全部文件內容及標準。 | ||||
第三步: | ||||
窗口工作人員對申請人報送的申請材料,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初審,并當場提出初審意見,后報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審核。 | ||||
第四步: | ||||
根據申請材料和要求,在承諾辦結時限內作出準予或不予許可的決定,通知申請人領取有關批文或證書。對不予行政許可的應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
事項名稱 | 圖書、音像制品出版計劃審批 |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 ||
主體部門 | 兵團新聞出版局 | ||
承諾期限 | 15個工作日 | ||
法定期限 | 20個工作日 | ||
辦理地點 | 兵團行政審批服務中心新聞出版局窗口 | 聯系電話 | 0991--2896496 |
法律依據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第二十條 | ||
申請資格 | 出版單位須經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準成立,且年檢合格。 | ||
所需材料 | 出版單位每月3日至5日(周末順延)通過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選題申報系統上報出版社發稿和出書計劃上報表電子版本,同時上報6份紙介質選題上報表、三級論證表(必須標上與上報表序號對應的編號,以備查找),以及需要審讀選題的審讀意見。 | ||
是否收費 | 不收費 | ||
辦理流程 |
第一步:申請單位到兵團行政服務中心兵團文廣局、新聞出版局窗口提交申請材料。 第二步:行政服務中心受理后,轉兵團新聞出版局新聞出版處初審。 第三步:經兵團新聞出版局領導審批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 第四步:待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后,下達給申請單位。 |
事項名稱 | 圖書出版印刷委托審批 |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 ||
主體部門 | 兵團新聞出版局 | ||
承諾期限 | 15個工作日 | ||
法定期限 | 20個工作日 | ||
辦理地點 | 兵團行政審批服務中心新聞出版局窗口 | 聯系電話 | 0991--2896496 |
法律依據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第三十三條 《圖書出版管理規定》(新聞出版總署令第36號)第三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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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 出版單位須經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準成立,且年檢合格。 | ||
提交材料 |
1.接受兵團出版單位委托印刷圖書、期刊的,應提交出版單位出具并加蓋公章和受委托印刷企業蓋章的《圖書、期刊印刷委托書》。 2.接受兵團出版單位出疆委托印刷圖書、期刊的,應提交經出版單位主管行政部門備案蓋章和出版單位、受委托印刷企業蓋章的《圖書、期刊印刷委托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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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費 | 不收費 | ||
辦理流程 |
第一步:申請單位到兵團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兵團文廣局、新聞出版局窗口提交申請材料。 第二步:行政服務中心受理后,轉兵團新聞出版局新聞出版處初審。 第三步:經兵團新聞出版局領導審批后,下達給出版單位。 |
事項名稱 |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證核發 | |||||||
事項類別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
主體部門 | 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 | |||||||
承諾期限 | 7個工作日 | |||||||
法定期限 | 12個工作日 | |||||||
辦理地點 | 兵團行政審批服務中心文廣局窗口 | 聯系電話 | 0991-2890924 | |||||
法律依據 |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52號)第八條、第四十一條 | |||||||
申請條件 |
申領《行政執法證》的行政執法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在編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并能堅決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 (二)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部門的業務知識。 (三)秉公執法,不謀私利,忠于職守,盡職盡責。 (四)自覺接受執法監督和群眾監督。 (五)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六)經過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培訓考核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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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申領、換發《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證》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單位出具申領、換發《行政執法證》的函。 (二)行政執法人員的基本情況(包括崗位、姓名、性別、職務、文化程度、出生年月)及執法依據并報送紙質文本和用EXCEL輸入的電子文本各1份。 (三)《數碼相片采集表》的電子文本。 (四)單位的“三定規定”復印件。 (五)執法人員的學歷證明及按規定參加法律、法規和規章培訓合格的證明。 (六)被委托執法的單位還應提供委托執法的《委托書》。 (七)對換證、遺失補辦的,要附上舊執法證,或在當地報刊刊登遺失聲明的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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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流程 |
申領、換發《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證》程序: (一)師市文化行政執法部門直接向市文廣局提出申領、核發,由師市文廣局審核同意后,向兵團文廣局申領、核發。 (二)團場(縣)級行政執法部門向本級政府文化部門提出申請,由本級文化部門初審后報市文廣局審核,師市文廣局審核同意后,向兵團文廣局申領、核發。 (三)師市文廣局在收到兵團文廣局核發的《行政執法證》后3個工作日發還給申領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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