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 醫師執業注冊審批 |
審批類別 | 行政許可 |
主體部門 | 兵團衛生局 |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主席令第5號) |
審批條件 | 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且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 |
審批程序 |
1、申請人提交相關資料。 2.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全的,當場告知申請單位需補充的內容,當場可更改的允許當場更正。 3、作出準予或不予許可決定。 |
需提交的資料目錄 |
1、醫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一式二份)。 2、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1張(申請表上粘貼的除外)。 3、《醫師資格證書》(交原件及復印件)。 4、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身份證或戶口本)(驗原件交復印件)。 5、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 6、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醫師聘用證明。 7、《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由單位統一提供,蓋公章)。 8、畢業證書復印件。 9、在醫療機構接收6個月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的證明(重新注冊、獲得《醫師資格證書》2年后申請注冊者需要)。 |
完成時限 | 30個工作日 |
是否收費 | 不收費 |
辦理地點 | 兵團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衛生局窗口 |
事項名稱 | 醫療機構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許可審批 |
審批類別 | 行政許可 |
主體部門 | 兵團衛生局 |
法律依據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8號) |
審批條件 |
1.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2.具有與開展技術相適應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3.具有與開展技術相適應的技術和設備。 4.設有醫學倫理委員會。 5.符合衛生部制定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范》的要求。 6.納入發展規劃。 |
審批程序 |
1.醫療機構向兵團衛生局提出申請。 2.對申報材料審核后,決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兵團衛生局組織有關專家論證、審核 4.作出準予或不予許可決定。 |
需提交的資料 |
1.《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申請書》或《人類精子庫申請書》; 2.可行性報告; 3.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 4.醫療機構基本情況(包括床位數、科室設置情況、人員情況、設備和技術條件情況等); 5.擬開展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業務項目和技術條件、設備條件、技術人員配備情況; 6.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操作手冊及各項規章制定(包括分工負責制度、材料管理制度、儀器管理制度、特殊藥品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病員隨訪制度、自查制度、工作人員行為準則等); 7.擬開展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場所的建筑設計平面圖; 8.醫療機構倫理委員會成立文件、成員名單(包括成員姓名、工作單位、專業、職務、職稱等情況)及相關專業人員資質證明與培訓證書(復印件); 9.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專家論證意見。 以上①~⑧項材料裝訂成一冊,一式五份。 |
完成時限 | 20個工作日 |
是否收費 | 不收費 |
辦理地點 | 兵團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衛生局窗口 |
事項名稱 | 血站設置及執業許可 |
審批類別 | 行政許可 |
主體部門 | 兵團衛生局 |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主席令第93號) |
審批條件 |
1.符合“三統一”原則: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臨床用血。 2.符合衛生部《血站基本標準》。 |
審批程序 |
血站設置: 1.申辦單位向兵團衛生局提出設置申請,提交相關材料。 2.兵團衛生局提出審查意見。 3.作出設置批準決定,發放設置批準書;依法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執業許可: 1.血站、中心血庫完成建設后,向兵團衛生局申請執業許可。 2.兵團衛生局組織專家進行考核驗收。 3.符合條件的發給《執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
需提交的資料 |
設置血站需提交: 1.申請表。 2.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擬設血站的名稱、規模、任務、功能、組織結構、資金來源等;擬設血站服務區域內的醫療衛生資源狀況、醫療用血需求情況、機構運行的預測分析;擬設血站的選址和建筑設計平面圖;擬設血站將開展的業務項目、技術設備條件和技術人員配置的資料。 設置中心血庫,還應提交《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血站執業許可需提交: 1.相應的血站設置批準書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2.血站或醫療機構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3.血站執業驗收合格證明; 4.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資金來源和驗資證明; 5.執業用房的產權證明或使用證明; 6.采供血計劃報告書,包括采供血項目種類、采集和供應血液范圍(服務半徑、服務方式)、供應量(醫療機構的用血計劃、項目、供應量)等; 7.規章制度 |
完成時限 | 20個工作日 |
是否收費 | 不收費 |
辦理地點 | 兵團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衛生局窗口 |
事項名稱 | 護士執業注冊 |
審批類別 | 行政許可 |
主體部門 | 兵團衛生局 |
法律依據 | 《護士條例》(國務院令第517號) |
審批條件 |
1.具有國家承認的中專或大專護理(助產)專業學歷,自2003年起,護士執業考試與護理專業初級(士)資格考試并軌后,經全國護理專業技術初級(士)資格考試合格者。 2.具有普通高等院校護理專業本科以上學歷,臨床試用期滿一年。 符合以上2個條件之一,可按照規定程序,向批準該醫療機構執業的衛生行政部門或執業所在地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首次注冊。 |
審批程序 |
1、由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資料。 2.對資料和申請表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全的,當場告知需補充的內容,當場可更改的允許當場更正。 3、作出準予或不予許可決定。 |
需提交的資料 |
1.護士執業注冊(重新注冊)申請審核表一式兩份。 2.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單(現場核原件留復印件)。 3.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提交原件審核、留復印件存檔)。 4.申請人學歷證書及專業學習中八個月“臨床實習鑒定”(核原件,復印件需蓋公章)。 5.區內二級以上綜合醫院出具的六個月內《護士注冊健康檢查表》。 6.擬執業機構的《聘用證明》。 7.擬執業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8.申請人近期小2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1張(與申請表同底版)。 9.需要出具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外省護士變入還需提供: 1.畢業證書原件。 2.身份證復印件。 3.護士注冊健康體檢表。 4.擬執業機構聘用合同(復印件)。 5.需要出具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
完成時限 | 20個工作日 |
是否收費 | 不收費 |
辦理地點 | 兵團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衛生局窗口 |
事項名稱 |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 |
審批類別 | 行政許可 |
主體部門 | 兵團衛生局 |
法律依據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 |
審批條件 |
1.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2.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 3.有適合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5.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6.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
審批程序 |
1、由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資料。 2.對資料和申請表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全的,當場告知需補充的內容。 3、作出準予或不予許可決定。 |
需提交的資料 |
1.《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書》。 2.《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3.房屋產權證明或者使用證明。 4.建筑設計、業務用房平面圖。 5.驗資證明、資產評估報告。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各科室負責人名單及其資格證書或者執業證書的復印件。 7.主要儀器設備名錄清單。 8.環境衛生和廢棄物處理設施驗收報告。 9.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 |
完成時限 | 20個工作日 |
是否收費 | 不收費 |
辦理地點 | 兵團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衛生局窗口 |
事項名稱 | 醫療、保健機構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審批 |
審批類別 | 行政許可 |
主體部門 | 兵團衛生局 |
法律依據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8號) |
審批條件 |
1.符合區域衛生規劃。 2.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3.具有1名以上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申請開展輸卵(精)管結扎術、早期人工終止妊娠術的,必須具備1名以上執業醫師。 4.具有與申請開展的項目相適應設備、藥品和搶救設施,并具有轉診條件。 5.具有開展計劃生育服務的診、治場所和衛生環境條件。 6.申請開展的計劃生育項目符合《常用計劃生育技術常規》(衛基婦發〔2003〕32號)有關的技術標準和條件。 |
審批程序 |
1、由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資料。 2.對資料和申請表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全的,當場告知需補充的內容。 3、作出準予或不予許可決定。 |
需提交的資料 |
1.申請執業報告; 2.《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 3.從事計劃生育服務人員的合格證書復印件; 4.診治儀器設備清單; 5.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場所平面布局圖(標明尺寸); 6.管理制度; 7.計劃生育技術常規。 |
完成時限 | 20個工作日 |
是否收費 | 不收費 |
辦理地點 | 兵團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衛生局窗口 |
事項名稱 | 醫療機構開展戒毒脫癮治療審批 |
審批類別 | 行政許可 |
主體部門 | 兵團衛生局 |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主席令第79號) |
審批條件 |
1.符合戒毒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2.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3.符合《戒毒醫院基本標準(試行)》或《醫療機構戒毒治療科基本標準(試行)》規定。 |
審批程序 |
1、由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資料。 2.對資料和申請表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全的,當場告知需補充的內容。 3、作出準予或不予許可決定。 |
需提交的資料 |
1.戒毒醫療服務許可申請書。 2.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當地吸毒人員狀況其 它戒毒醫療機構情況,將取得的社會效益等。、 3.戒毒醫療機構建設情況(包括科室設置,床位設置、醫療用房、人員、設備設施、規章制度等情況)。 |
完成時限 | 20個工作日 |
是否收費 | 不收費 |
辦理地點 | 兵團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衛生局窗口 |
事項名稱 |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和人員執業許可審批 |
審批類別 | 行政許可 |
主體部門 | 兵團衛生局 |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主席令第33號) |
審批條件 |
一、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審批 1.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2.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3.所申請項目相關專業設施設備完善、業務用房布局合理,流程符合規定和要求,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健全。 4.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工作人員須獲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其數量能滿足所開展的項目和任務的需要。 5.符合《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基本標準》有關標準和條件。 二、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員執業許可審批 1.從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 2.所在醫療保健機構需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相應母嬰保健技術服務項目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 3.經相應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專業技術培訓考核合格。 |
審批程序 |
1、由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資料。 2.對資料和申請表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全的,當場告知需補充的內容。 3、作出準予或不予許可決定。 |
需提交的資料 |
一、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審批 1.申請執業報告。 2.《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3.《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申請表》、《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申請登記表》(各一式三份)。 4.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工作人員名單及個人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執業證、資格證、職稱證、畢業證、身份證等及復印件(復印件需由單位加蓋公章)。 5.開展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場所平面布局圖(標明尺寸)。 6.管理制度。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繼續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依照規定的程序,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二、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員執業許可審批 1.申請人所在單位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申請報告。 2.《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3.《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4. 經相應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專業技術培訓考核合格。 5.申請人本人的身份證正反兩面復印件,學歷、職稱、相應的執業證書復印件(均需所在單位加蓋公章)。 6.資歷證明(由所在單位出具的在專業崗位工作年限的證明)。 7.申請人本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張。 |
完成時限 | 20個工作日 |
是否收費 | 不收費 |
辦理地點 | 兵團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衛生局窗口 |
事項名稱 | 放射診療衛生許可 |
審批類別 | 行政許可 |
主體部門 | 兵團衛生局 |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號) |
審批條件 |
1.具有經核準登記醫學影像科診療項目。 2.具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定的放射診療場所與配套設施。 3.具有質量控制與安全防護專(兼)職管理人員和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 4.產生放射性“三廢”的,具有確保放射性“三廢”達到排放的處理能力或者可行的處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應急處理預案。 |
審批程序 |
1、由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資料。 2.對資料和申請表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全的,當場告知需補充的內容。 3、作出準予或不予許可決定。 |
需提交的資料 |
1.放射診療許可申請表。 2.《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 3.放射診療工作人員一覽表、放射診療專業技術人員任職資格證書及放射工作人員證(復印件)。 4.放射診療設備清單與放射防護質量控制設備清單。 5.放射診療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6.由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放射診療設備放射防護性能檢測報告。 7.放射防護管理機構或組織、放射防護管理人員名單。 8.放射防護責任制、規章制度與放射事故應急預案。 9.放射診療設備列入大型醫用設備管理目錄的,應提供《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證》(復印件)。 10. 兵團衛生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完成時限 | 20個工作日 |
是否收費 | 不收費 |
辦理地點 | 兵團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衛生局窗口 |
事項名稱 | 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機構資質認定 |
審批類別 | 行政許可 |
主體部門 | 兵團衛生局 |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號) |
審批條件 |
1.具有法人資格、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2.有專門從事職業病診斷、職業健康檢查的科室、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工作條件。 3.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職業健康檢查相適應的醫療衛生技術人員、儀器設備、技術能力和經費。 4.有完善的內部規章制度和質量管理體系。 |
審批程序 |
1.由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資料。 2.對資料和申請表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全的,當場告知需補充的內容。 3.對資料技術審核,組織專家現場技術考核評估,提出初審意見。 4.作出準予或不予許可決定。 |
需提交的資料 |
1.職業病診斷機構、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申請表。 2.法人資格證明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 3.職業病診斷、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分類表。 4.職業病診斷、職業健康檢查專業技術人員一覽表,專業技術人員任職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證書和職業健康檢查培訓考核合格證書復印件(機構負責人及質量控制技術負責人須提交個人簡歷。外聘人員除需要提交表中材料外,還需提交聘用證明合同材料復印件,證明材料應寫明聘用后將要從事的技術工作)。 5.與職業病診斷、職業健康檢查項目相適應的儀器設備清單。 6.職業病診斷、職業健康檢查質量管理保證體系,相關管理規章制度等有關資料。職業病診斷機構/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質量管理手冊及配套文件。內容應涉及本單位對內、對外全部的診斷/健康檢查活動,包括組織和機構圖、工作程序圖、人員及其崗位職責、質量保證體系、質量管理方針等。配套文件應包括程序文件、受控文件、作業指導書、相關管理規章制度等。 7.機構中設有固定的職業病診斷、職業健康檢查場所(建筑設計平面圖)。 8.承諾書。 9.兵團衛生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資料。 |
完成時限 | 20個工作日 |
是否收費 | 不收費 |
辦理地點 | 兵團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衛生局窗口 |
事項名稱 | 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審批 |
審批類別 | 行政許可 |
主體部門 | 兵團衛生局 |
法律依據 | 《高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4號) |
審批條件 |
1.從事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教學、科研、菌(毒)種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產的單位,因工作需要,申請在兵團轄區內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的單位,在運輸前應當向兵團衛生局提出申請。 2.接收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具有法人資格。具備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資格的實驗室。取得有關政府主管部門核發的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菌(毒)種或樣本保藏、生物制品生產等的批準文件。 |
審批程序 |
1.由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資料。 2.對資料和申請表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全的,當場告知需補充的內容。 3.組織專家集中評審。 4.作出準予或不予許可決定。 |
需提交的資料 |
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 1.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申請表。 2.申請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材料(復印件)。 3.接收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材料。 4.接收單位同意接收的證明文件。 5.接收單位具備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資格的實驗室證明文件。 6.接收單位取得有關政府主管部門核發的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菌(毒)種或樣本保藏、生物制品生產等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7.容器或包裝材料的批準文號、合格證書(復印件)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容器或包裝材料承諾書。 |
完成時限 | 5個工作日 |
是否收費 | 不收費 |
辦理地點 | 兵團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衛生局窗口 |
事項名稱 | 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審核 |
審批類別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主體部門 | 兵團衛生局 |
法律依據 | 衛生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使用管理辦法》(衛規財發〔2004〕474號) |
審批條件 |
1.具有經核準登記的醫學診療科目。 2.具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定的工作場所和配套設施。 3.具有質量控制與安全防護專(兼)職管理人員和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 4.具有從事大型醫用設備診療工作資質的人員。 5.具有處理突發事故(或事件)的能力和應急處理預案。 6.申請醫療機構條件符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具體規定。 |
審批程序 |
1.由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資料。 2.對資料和申請表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全的,告知需補充的內容。 3.組織專家集中評審。 4.由局長專題會議或局負責人審定后,作出準予或不予許可決定。 |
需提交的資料 |
1.大型醫用設備配置申請表。 2.大型醫用設備配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3.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 4.申請配置大型醫用設備相應的技術人員資格證(包括執業醫師證、專業技術職稱證、上崗資質證明等復印件)。 5.醫療機構上年度財務報表。 6.資金來源證明(如購置資金來源為財政撥款,需提供政府部門資金批復文件)。 7.申請更新大型醫用設備的還應提供原設備的《配置許可證》原件,及擬裝備設備的型號、價格等。 8.醫療機構所屬師衛生行政部門的配置申請報告。 |
完成時限 | 20個工作日 |
是否收費 | 不收費 |
辦理地點 | 兵團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衛生局窗口 |
事項名稱 |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 |
審批類別 | 行政許可 |
主體部門 | 兵團衛生局 |
法律依據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國發〔1987〕24號) |
審批條件 |
1.經營場所內的微小氣候包括溫度、濕度等項目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場所主要衛生指標應當按相應衛生標準進行監測,結果應符合衛生要求并能提供相關檢測報告。 2.具有符合衛生要求的經營場所以及必要的清洗、消毒等衛生設施、設備。 3.具有在經營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設施。 4.各類場所內必須有排風系統,凡設空調裝置的場所必須有新風供給,且通風合理。新風入口應設在室外,遠離污染源。各衛生間或吸煙區應設獨立排風系統。 5.各類場所內禁止吸煙,大堂、電梯間、卡拉OK房、歌舞廳、商場等處應有明顯禁煙標志。夜總會設專門吸煙室。 6.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 。 7.具有基本的衛生設施和衛生設備,配置合理,運轉正常。 8.有衛生管理機構或衛生管理組織,配備有專職或兼職的衛生管理人員,具有履行自身管理的能力。 9.有健全的衛生管理制度。 |
審批程序 |
1.由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資料。 2.對資料和申請表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全的,告知需補充的內容。 3.作出準予或不予許可決定。 |
需提交的資料 |
1.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2.經營場所產權證明及租房協議。 3.法定代表人資料證明及有關部門的審批文書,個體業主需提供身份證、待業證明等。 4.申請單位名稱工商局預先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5.生產經營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衛生設施、設備布局圖(需標明面積、尺寸、用途、衛生設施位置、有關設備位置和衛生防護設施位置)。 6.經營場所設施平面圖(比例1:100)。 7.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等。 8.有檢測資質機構出具的公共場所衛生質量檢測報告。 9.有衛生管理組織及衛生管理制度。 10.預防性衛生監督資料(新、改、擴建工程設計衛生審查認可書和竣工衛生驗收認可書)。 11.涉及文化娛樂項目的,應提供文化部門和公安部門的“企業預先審核證明材料”復印件(驗原件)。 12.兵團衛生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
完成時限 | 20個工作日 |
是否收費 | 不收費 |
辦理地點 | 兵團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衛生局窗口 |
事項名稱 | 放射工作人員證核發 |
審批類別 | 行政許可 |
主體部門 | 兵團衛生局 |
法律依據 | 《職業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號) |
審批條件 |
1.年滿18周歲,經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職業健康要求。 2.放射防護知識和有關法律法規知識培訓考核合格。 3.遵守放射防護法規和規章制度,接受職業健康監護和個人劑量監測管理。 4.具有相應專業技術知識和能力。 |
審批程序 |
1.由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資料。 2.對資料和申請表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全的,告知需補充的內容。 3.作出準予或不予許可決定。 |
需提交的資料 |
1.《放射工作人員證》申請表。 2.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出具的職業健康合格證明材料。 3.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法規知識培訓考核合格證明材料。 4.申請人學歷證明、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及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一張。 |
完成時限 | 20個工作日 |
是否收費 | 不收費 |
辦理地點 | 兵團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衛生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