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 |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 |||||
行使依據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70號)、《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2011年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1號)。 | |||||
辦理主體 | 兵團安監局 | |||||
受理條件 | 兵團范圍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的企業符合以下條件: 1.企業選址布局、規劃設計及與重要場所、設施、區域的外部距離符合相關規定。 2.企業廠房、作業場所、儲存設施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相關要求。 3.企業有相應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4.對本企業的生產、儲存和使用裝置、設施或者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 5.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6.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并完善主要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編制崗位操作安全規程。 7.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和管理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依法參加安全生產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8.企業應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9.企業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10. 企業應當依法委托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并對存在的安全生產問題進行整改。 11.企業應依法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為用戶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12.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報有關部門備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明確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設施,并定期進行演練。 | |||||
申請材料 | 1.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2.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操作安全規程清單。 3.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制件。 4.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資格證或者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制件。 5.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報告,新建企業提交有關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規定的文件 6.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 7.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備案證明文件。 8.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復制件。 9.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工商核準文件復制件。 10.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11.新建企業的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制件。 12.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以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設施清單。 13.安全標準化工作開展情況證明材料。(首次申請除外) 14.師安監局同意發證的初步審核意見。 | |||||
是否收費 | 不收費 | |||||
法定期限 | 45個工作日 | |||||
承諾期限 | 30個工作日(現場核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 |||||
辦理地點 | 兵團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安監局窗口 | |||||
聯系電話 | 0991-2358532 | |||||
辦理流程 | 見附件1 | |||||
服務表格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2份)在國家安監總局網站下載。 |
事項名稱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 |||||
行使依據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70號)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12年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5號)。 | |||||
辦理主體 | 兵團安監局 | |||||
受理條件 | 兵團范圍內經營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企業、經營汽油加油站、車用加氣站的企業。 根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條件為: 1.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以下統稱申請人)應當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物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2.申請人經營劇毒化學品的,除符合上述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建立劇毒化學品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賬等管理制度。 3.申請人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其儲存設施建立在規劃的專門區域內;儲存設施與周邊外部距離符合有關規定;已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符合規范要求;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相應資質;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相關規定。 4.申請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擴散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的規定。 | |||||
申請材料 | 1.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3.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制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4.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復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文件(復制件)。 6.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制件)。 7.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儲存設施相關證明文件(復制件);租賃儲存設施的,需要提交租賃證明文件(復制件);儲存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需要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制件);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材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復制件);安全評價報告。 8.安全標準化工作開展情況證明材料(首次申請除外)。 9.師安監局同意發證的初步審核意見。 | |||||
是否收費 | 不收費 | |||||
法定期限 | 30個工作日 | |||||
承諾期限 | 20個工作日(現場核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 |||||
辦理地點 | 兵團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安監局窗口 | |||||
聯系電話 | 0991-2358532 | |||||
運行流程 | 見附件2 | |||||
服務表格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在國家安監總局網站下載。 |
事項名稱 |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許可 |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 |||||
行使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70號)、《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12年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5號)。 | |||||
辦理主體 | 兵團安監局 | |||||
受理條件 | 受理范圍:新建、改建、擴建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生產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 1.安全條件審查受理條件: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對相關安全條件進行論證,編制安全條件論證報告;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出具安全評價報告。 2.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受理條件: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3.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受理條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試生產(使用)情況進行安全驗收評價。 | |||||
申請材料 | 一、安全條件審查申請材料: 1.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書及文件; 2.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 3.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 4.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者備案文件和規劃相關文件(復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制件);師安監局初步審核意見。 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材料: 1.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及文件; 2.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復制件); 3.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師安監局初步審核意見。 三、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材料: 1.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及文件; 2.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監理情況報告; 3.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4.試生產(使用)期間是否發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況報告; 5.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復制件); 6.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制件); 7.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還應當提交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文件(復制件); 8.師安監局初步審核意見。 | |||||
是否收費 | 不收費 | |||||
法定期限 | 安全條件審查45個工作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20個工作日;竣工驗收30個工作日。 | |||||
承諾期限 | 安全條件審查30個工作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15個工作日;竣工驗收20個工作日。 | |||||
辦理地點 | 兵團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安監局窗口 | |||||
聯系電話 | 0991-2358532 | |||||
辦理流程 | 見附件3 | |||||
服務表格 |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書》、《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審查申請書》(一式三份)在國家安監總局網站下載。 |
事項名稱 | 非煤礦山(尾礦庫)安全生產許可 |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 |||||
行使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7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勞動部令第4號)、《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兵團關于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2009年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0號) | |||||
辦理主體 | 兵團安監局 | |||||
受理條件 | 兵團范圍內非煤礦山符合以下條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檢查制度、職業危害預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隱患整改制度、設備安全管理等各項制度和作業安全規程及操作規程。 2.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繳納并專戶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3.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 5.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6.制定防治職業危害的具體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7.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依法進行安全評價,其安全設施經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驗收合格。 8.危險性較大的設備、設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檢測檢驗。 9.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救援器材、設備。 | |||||
申請材料 | 1.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或延期申請書。 2.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掃描件。 3.采礦許可證副本掃描件。 4.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復印件。 5.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6.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印件。 7.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副本掃描件。 8.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副本掃描件。 9.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繳納并專戶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證明材料。 10.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 11.危險性較大的設備、設施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出具合格的定期檢測檢驗報告。 12.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13.礦山建設(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安全設施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的證明材料。 14.《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副本掃描件。 15.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與應急救援組織簽訂的救護協議。 16.有資質單位編制的開采設計方案及指導現場實際開采的施工設計圖紙。 17.師安監部門初審意見。 | |||||
是否收費 | 不收費 | |||||
法定期限 | 45個工作日 | |||||
承諾期限 | 35個工作日 | |||||
辦理部門 | 兵團安監局 | |||||
辦理地點 | 兵團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安監局窗口 | |||||
聯系電話 | 0991-2358532 | |||||
辦理流程 | 見附件4 | |||||
服務表格 | 《非煤礦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二份)在國家安監總局網站下載。 |
事項名稱 | 非煤礦山(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許可 |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 |||||
行使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70號)、《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勞動部令第4號)、《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1號)、《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8號) | |||||
辦理主體 | 兵團安監局 | |||||
受理條件 | 1.持有工商營業執照。 2.持有采礦許可證。 3.屬兵團投資主管的企業。 | |||||
申請材料 | 設計審查: 1.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文件。 2.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 3.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 4.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報告及安全專篇。 5.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 竣工驗收: 1.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 2.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復印件)。 3.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4.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及其存在問題的整改確認材料。 5.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6.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及資格情況。 | |||||
是否收費 | 不收費 | |||||
法定期限 | 20個工作日 | |||||
承諾期限 | 10個工作日 | |||||
辦理地點 | 兵團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安監局窗口 | |||||
聯系電話 | 0991-2358532 | |||||
辦理流程 | 見附件5 | |||||
服務表格 |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竣工驗收申請書》(一式二份)在國家安監總局網站下載。 |
事項名稱 | 煙花爆竹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 |||||
行使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70號)、《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1號)。 | |||||
辦理主體 | 兵團安監局 | |||||
受理條件 | 受理范圍:新建、改建、擴建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 1.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受理條件: 生產經營單位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編制安全專篇。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符合相關規定,并盡可能采用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和可靠的設備、設施。 2.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受理條件: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試生產(使用)情況進行安全驗收評價。 | |||||
申請材料 | 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材料: 1.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文件。 2.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 3.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 4.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報告及安全專篇。 5.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 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材料: 1.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 2.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復印件)。 3.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4.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及其存在問題的整改確認材料。 5.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6.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及資格情況。 7.安全設施需要試運行(生產、使用)的,還應當提供自查報告。 | |||||
是否收費 | 不收費 | |||||
法定期限 | 安全設施設計審查30個工作日;安全設施竣工驗收30個工作日。 | |||||
承諾期限 | 安全設施設計審查20個工作日;安全設施竣工驗收20個工作日。 | |||||
辦理地點 | 兵團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安監局窗口 | |||||
聯系電話 | 0991-2358532 | |||||
辦理流程 | 見附件6 | |||||
服務表格 | 《煙花爆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煙花爆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審查申請書》(一式三份)在國家安監總局網站下載。 |
事項名稱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 |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 |||||
行使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70號)、《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65號)。 | |||||
辦理主體 | 兵團安監局 | |||||
受理條件 | 兵團范圍內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經營的企業。 1.具備企業法人條件。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 3.有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4.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等相關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及專業技術培訓,并經培訓考核合格。 5.具有相應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且布局結構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 6.具備配送服務能力,運輸車輛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7.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8.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有相應的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 |||||
申請材料 | 1.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申請書。 2.企業法人證明。 3.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復制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清單。 4.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倉庫保管員、守護員培訓、考核合格證明。 5.庫區外部安全距離示意(或者實測)圖和庫區倉儲設施平面(或者設計)圖。 6.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 7.配送服務能力及配送車輛情況說明。 8.安全標準化工作開展情況證明材料。 9.師安監局同意發證的初步審核意見。 | |||||
是否收費 | 不收費 | |||||
法定期限 | 30個工作日 | |||||
承諾期限 | 20個工作日 | |||||
辦理地點 | 兵團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安監局窗口 | |||||
聯系電話 | 0991-2358532 | |||||
辦理流程 | 見附件7 | |||||
服務表格 | 《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在國家安監總局網站下載。 |
事項名稱 | 使用有毒物品職業衛生許可證核發 |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 |||||
行使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號)、《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352號)、《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7號) | |||||
辦理主體 | 兵團安監局 | |||||
受理條件 | 兵團范圍使用有毒物品的企業符合以下條件: 1.用人單位的設立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2.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3.用人單位的基礎設施、生產設備、生產工藝以及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4.用人單位申請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其使用高毒物品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5.用人單位使用高毒物品的工作場所應當符合有關要求。 | |||||
申請材料 | 1.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2.工商營業執照或者用人單位名稱工商預先核準文件。 3.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及職業衛生管理人員配備情況的書面文件。 4.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使用高毒物品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的培訓證明。 5.職業病防治崗位責任制文件復印件。 6.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目錄。 7.有毒作業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目錄。 8.使用高毒物品名單、用量及使用場所。 9.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或者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及竣工驗收批復文件復印件。 10.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回執復印件。 11.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記錄。 | |||||
是否收費 | 不收費 | |||||
法定期限 | 45個工作日 | |||||
承諾期限 | 45個工作日 | |||||
辦理地點 | 兵團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安監局窗口 | |||||
聯系電話 | 0991-2358521 | |||||
辦理流程 | 見附件8 | |||||
服務表格 | 在兵團安監局領取。 |
事項名稱 |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乙級資質認可 |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 |||||
行使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號)、《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0號) | |||||
辦理主體 | 兵團安監局 | |||||
受理條件 | 1.具有法人資格。 2.注冊資金5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400萬元以上。 3.工作場所面積不少于400平方米。 4.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5.有不少于20名經培訓合格的專職技術人員。 6.有專職技術負責人和質量控制負責人,專職技術負責人具有與所申報業務相適應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3年以上工作經驗。 7.具有與所申請資質、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檢測、評價能力。 | |||||
申請材料 |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表。 2.法人資格證明或者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3.注冊資金和固定資產的驗資證明。 4.工作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 5.專職技術人員、專職技術負責人、質量控制負責人的名單及其培訓合格證書、技術職稱證書、工作經歷證明。 6.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質量管理文件。 7.擬開展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項目及資質等級。 8.在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業務范圍內,能夠證明具有相應業務能力的文件、資料。 | |||||
是否收費 | 不收費 | |||||
法定期限 | 20個工作日 | |||||
承諾期限 | 20個工作日 | |||||
辦理地點 | 兵團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安監局窗口 | |||||
聯系電話 | 0991-2358533 | |||||
辦理流程 | 見附件9 | |||||
服務表格 | 在兵團安監局領取 |
事項名稱 | 安全生產資格證、特種作業證書考核發證 |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 |||||
行使依據 | 《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70號)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0號)第七條。 | |||||
辦理主體 | 兵團安監局 | |||||
受理條件 | 安全生產資格證: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特種作業證書: 1.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2.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并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5.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備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 |||||
申請材料 | 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體檢證明、考試合格證明等。 | |||||
是否收費 | 不收費 | |||||
法定期限 | 20個工作日 | |||||
承諾期限 | 20個工作日 | |||||
辦理地點 | 兵團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安監局窗口 | |||||
聯系電話 | 0991-2358529 | |||||
辦理流程 | 先由具備安全生產培訓條件的培訓機構為申請人出具培訓合格證明,再參加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機構組織的相關考試,考試合格后發放相應的安全資格證書。 |
事項名稱 | 乙級安全生產評價機構資質審批 |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 |||||
行使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70號) 《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22號) | |||||
辦理主體 | 兵團安監局 | |||||
受理條件 | 兵團范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機構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注冊資金3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200萬元以上。 2.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和設施設備,具有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3.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控制體系。 4.有16名以上專職安全評價師,其中一級安全評價師20%以上、二級安全評價師30%以上。按照不少于專職安全評價師30%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有與其申報業務相適應的專業能力。 5.法定代表人通過二級資質以上培訓機構組織的相關安全生產和安全評價知識培訓 ,并考試合格。 6.設有專職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有二級以上安全評價師和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并具有與所申報業務相適應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 |||||
申請材料 | 1.安全評價乙級機構資質申請表。 2.申請機構法人證書(正副本)。 3.申請機構固定工作場所證明材料。 4.安全評價人員職業資格證明材料。 5.專職安全評價師法定勞動關系證明材料。 6.專職安全評價師專業能力證明材料。 7.申請各部門負責人任命材料。 8.法定代表人培訓證材料。 9.專職技術負責人、專職過程控制負責人簡歷,專職技術負責人專業能力證明材料復印件。 10.技術專家聘用協議及技術支撐條件證明材料復印件。 以上材料需編制成冊(一式兩份) | |||||
是否收費 | 不收費 | |||||
法定期限 | 20個工作日 | |||||
承諾期限 | 15個工作日 | |||||
辦理地點 | 兵團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安監局窗口 | |||||
聯系電話 | 0991-2358521 | |||||
辦理流程 | 見附件11 | |||||
服務表格 | 《安全評價乙級機構資質申請表》在兵團安監局領取。 |
事項名稱 | 乙級安安全生產檢測機構資質審批 |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 |||||
行使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70號)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2號) | |||||
辦理主體 | 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 |||||
受理條件 | 兵團范圍內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的機構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檢測檢驗工作。 2.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檢測檢驗儀器、設備、設施和環境條件,其中檢測檢驗儀器、設備、設施原值不低于150萬元。 3.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不低于在編人員總數的60%,其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和注冊安全工程師分別不低于在編人員總數的30%和10%。 4.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具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技術負責人有3年以上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檢測檢驗工作經歷。 5.有滿足資質認定準則要求的管理體系,并已有效運行3個月以上。 6.以檢測檢驗為主營業務,且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檢測檢驗工作3年以上。 7.有正常開展業務所需的資金或者經費保障,注冊資金不低于150萬元。 | |||||
申請材料 | 1.安全檢測檢驗乙級機構資質申請表。 2.申請機構法人證書(正副本)。 3.申請機構固定工資場所證明材料。 4.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明材料。 5.專職安全評價師專業能力證明材料。 6.申請單位各部門負責人任命材料。 7.法定代表人培訓證材料。 8.專職技術負責人、專職過程控制負責人簡歷,專職技術負責人專業能力證明材料復印件。 9.技術專家聘用協議及技術支撐條件證明材料復印件。 以上材料需編制成冊(一式兩份) | |||||
是否收費 | 不收費 | |||||
法定期限 | 20個工作日 | |||||
承諾期限 | 15個工作日 | |||||
辦理地點 | 兵團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安監局窗口 | |||||
聯系電話 | 0991-2358521 | |||||
辦理流程 | 見附件12 | |||||
服務表格 | 《安全檢測檢驗乙級機構資質申請表》在兵團安監局領取。 |
事項名稱 |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備案)、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審查和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 |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 |||||
行使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號)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1號) | |||||
辦理主體 | 兵團安監局 | |||||
受理條件 | 兵團范圍內已審批立項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建設項目的企業。 | |||||
申請材料 | 備案:1.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備案或者審核申請書(一式兩份)。2.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3.建設單位對預評價報告的評審意見。4.職業衛生專家對預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5.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明(影印件)。6.建設單位申請審核的請示(一式兩份)。7.項目所在地安監局出具的初審意見。8.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復印件一式兩份)。9.委托書。10.營業執照(復印件)。11.附件確認章。12.涉及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需提交建設項目放射防護預評價報告。 設計審查:1.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一式兩份)。2.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復印件一式兩份)。3.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4.建設單位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的評審意見。5.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單位的資質證明(影印件)。6.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的批復文件(復印件一式兩份)。7.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的審查意見。8.建設單位申請審核的請示(一式兩份)。9.項目所在地安監局出具的初審意見。10.委托書11.營業執照(復印件)。12.附件確認章。 驗收:1.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一式兩份)。2.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批復文件(復印件一式兩份)。3.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機構資質證明(影印件)。4.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5.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6.建設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評審意見。7.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資質證明(影印件)。8.建設單位申請竣工驗收的請示(一式兩份)。9.項目所在地安監局出具的初審意見。10.委托書。11.營業執照(復印件)。12.附件確認章。 | |||||
是否收費 | 不收費 | |||||
法定期限 | 20個工作日 | |||||
承諾期限 | 15個工作日 | |||||
辦理地點 | 兵團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安監局窗口 | |||||
聯系電話 | 0991-2358533 | |||||
辦理流程 | 見附件13 | |||||
服務表格 | 在兵團安監局領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