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
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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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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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部門 |
兵團民族宗教事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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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期限 |
30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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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時限 |
30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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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點 |
兵團行政審批服務中心民宗局窗口 |
聯系電話 |
2890508 |
法律依據 |
《宗教事務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兵團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試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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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
1.設立宗旨不違背《宗教事務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 2.當地信教公民有經常進行集體宗教活動的需求。 3.有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 4.有必要的資金。 5.布局合理,不妨礙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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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填寫《宗教活動場所籌備設立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擬設立地信教公民的有關情況說明。 2.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的基本情況及戶籍、居民身份和教職身份證明。 3.擬成立的籌備組織成員的基本情況、戶籍和居民身份證明(屬宗教教職人員的,還應當提供教職身份證明)。 4.必要的資金證明。 5.擬設立地點和擬設立場所的可行性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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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費 |
不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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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流程 |
第一步:由擬設立地的宗教團體或擬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籌備組織向團(場、鎮)級以上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步:團(場、鎮)宗教事務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對擬同意的,由團(場、鎮)宗教事務管理部門提交團(場)長辦公會議審議后報師(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審核。 第三步:師(市)民族宗教事務局應當自收到團(場、鎮)宗教事務部門報告之日起3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擬同意的,由師(市)民族宗教事務局提交師長辦公會議審定后報兵團民族宗教事務局審批。 第四步:兵團民族宗教事務局應當自收到師(市)擬同意的報告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 |
事項名稱 |
臺灣記者來兵團采訪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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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類別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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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部門 |
兵團臺灣事務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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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期限 |
7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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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點 |
兵團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臺辦窗口 |
聯系電話 |
2890515 |
法律依據 |
《臺灣記者在祖國大陸采訪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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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
1.在正常出版和發布新聞的臺灣新聞機構內從事新聞采訪報道業務的職業記者。 2.遵守《臺灣記者在祖國大陸采訪辦法》各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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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臺灣記者往來大陸通行證》 2.《臺灣記者來兵團采訪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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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費 |
不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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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流程 |
第一步:臺灣記者在http://bttzb.xjbt.gov.cn/上下載《臺灣記者來兵團采訪申請表》。 第二步:臺灣記者向兵團臺灣事務辦公室出具相關申請材料,提出采訪申請。 第三步:兵團臺灣事務辦公室根據《臺灣記者在祖國大陸采訪辦法》,于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臺灣記者來兵團采訪的決定。 第四步:兵團臺灣事務辦公室向臺灣記者代發《臺灣記者采訪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