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中的非藥品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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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許可 |
![]() | 第一類中的非藥品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 |
![]() |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第十五條第一款:申請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申請購買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2006年公安部令第87號)第三條:購買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購買許可證;購買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取得購買許可證或者購買備案證明后,方可購買易制毒化學品。 |
![]() | 兵團公安局 |
![]() | 1、受理責任:負責對申請購買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進行審批。 2、審查責任:負責對申請購買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并實地現場核查。 3、決定責任:對違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的企業或個人,視情節輕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 5事后監管責任:根據《條例》規定對許可開展對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購買、使用單位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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