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設立保安服務公司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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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許可 |
![]() | 許可設立保安服務公司 |
![]() |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4號)第九條:“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 | 兵團公安局 |
![]()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齊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設立保安服務公司的申請,應當對經營場所、設施建設等情況進行現場考察。 3.決定責任:收到設立保安服務公司的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后,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的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不符合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4.送達責任:符合的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 5事后監管責任: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規定對許可開展保安服務的單位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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