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務或者保安培訓許可證核發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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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行政許可 |
![]() | 保安服務或者保安培訓許可證核發 |
![]() | 《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12號)第三條:省級公安機關負責下列保安服務監督管理工作:其中第二項:核發、吊銷保安服務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單位的保安培訓許可證; |
![]() | 兵團公安局 |
![]()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齊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設立保安培訓單位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3.決定責任:收到審核意見后,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的核發保安培訓許可證;不符合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4.送達責任:符合的核發保安培訓許可證。 5.事后監管責任:根據《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規定對許可開展保安培訓的單位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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