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涉嫌假冒專利的產品查封或者扣押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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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強制 |
![]() | 對涉嫌假冒專利的產品查封或者扣押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對涉嫌假冒專利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產品,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 | 兵團知識產權局 |
![]() | 1.催告階段:對當事人下達催告通知書,催告履行義務以及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2.決定階段: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復核,無正當理由的,向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作出強制執行決定,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 3.執行階段:由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收繳或封存有關物品;填寫收繳(封存)物品清單一式三份,并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4.事后監管階段:行政強制期限結束后歸還封存物品并由當事人簽收。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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