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采取的強制措施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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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強制 |
![]() | 對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采取的強制措施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國家主席令第77號)第六十八條第二款: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
![]() | 兵團發展改革委 |
![]() | 1、催告: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不履行義務的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做出,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與申辯的權力。 2、決定: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決定的,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做出相應的行政強制,送達當事人。 3、執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4、事后監管:建立健全監督機制,通過核查反映項目的情況與相關材料,履行相應的監督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 新授予的職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