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有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以及直接用于生產、銷售該項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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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強制 |
![]() | 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有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以及直接用于生產、銷售該項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00年7月8日通過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1號,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條第一款:縣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有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以及直接用于生產、銷售該項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 | 兵團市場監督管理局 |
![]() | 1.催告階段: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2.決定階段: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應當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履行法定的程序,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3.執行階段: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4.事后監管階段: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強制執行。 5.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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