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及對流入市場的達到報廢條件或者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查封、扣押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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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強制 |
![]() | 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及對流入市場的達到報廢條件或者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查封、扣押 |
![]()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號,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三)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四)對流入市場的達到報廢條件或者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
![]() | 兵團市場監督管理局 |
![]() | 1.催告階段: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2.決定階段: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應當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履行法定的程序,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3.執行階段: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4.事后監管階段: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強制執行。 5.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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