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的查封,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的扣押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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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強制 |
![]() | 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的查封,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的扣押 |
![]() | 【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年1月26日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5號,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第七條第一款: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
![]() | 兵團市場監督管理局 |
![]() | 1.催告階段: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2.決定階段: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應當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履行法定的程序,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3.執行階段: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4.事后監管階段: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強制執行。 5.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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