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對相關證據的查封、扣押措施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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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強制 |
![]() | 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對相關證據的查封、扣押措施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2007年8月30日國家主席令第68號)第三十九條: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相關證據。 《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2010年12月2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8號)第六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調查涉嫌價格壟斷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相關證據。 |
![]() | 兵團發展改革委 |
![]() | 1、決定:經批準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在規定時限內直接送達當事人。 2、執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3、事后監管: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強制執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 新授予的職能,國家已調整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