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生產、經營場地和產(商)品以及原材料庫房存放地的現場檢查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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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強制 |
![]() | 對生產、經營場地和產(商)品以及原材料庫房存放地的現場檢查 |
![]() | 【法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條例》(1994年11月19日通過發布,自1994年11月19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1日修正)第二十二條:計量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二)進入生產、經營場地和產(商)品以及原材料庫房存放地進行現場檢查,抽取樣品。 |
![]() | 兵團市場監督管理局 |
![]() | 1.催告階段: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2.決定階段: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應當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履行法定的程序,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3.執行階段: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4.事后監管階段: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強制執行。 5.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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