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植被恢復費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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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第一次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2號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8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 2013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因建設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應當交納草原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專款專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用于恢復草原植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復費的征收、征用、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法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辦法》(2011年7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11年7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9號公布 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因建設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應當依法交納草原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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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受理申報階段:受理征用集體所有草原和使用國有所有草原的申報材料。 2.審核階段:對征用集體所有草原和使用國有所有草原的申報材料予以審核,并進行實地踏勘。 3.決定階段: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各項手續完備的作出批復,并按規征收草原植被恢復費 4.事后監管階段:對征用(使用)草原的建設單位進行監理管理,確保建設單位按批復方案施工,不得擴大建設范圍和變更建設內容。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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