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第四條,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1、受理責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補充提供的相關材料目錄。
2、審核責任:退休審批表。對不符合條件的,解釋原因。
3、事后監管責任:登記并留存退休審批表。
4、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