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團重大項目的稽察和監管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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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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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第四部分第八條:加強政府投資事中事后監管。完善政府投資監管機制,加強投資項目審計監督,強化重大項目稽察制度,完善竣工驗收制度,建立后評價制度,健全政府投資責任追究制度。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實施綜合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稽察〔2017〕1955號)第二章第八條: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和負責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司局共同履行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實施的監管職責。第九條:稽察辦是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實施綜合監管的牽頭機構,負責組織協調、調度管理、網上監測和監督檢查。對計劃下達后投資監管實行統籌組織管理,統一規范程序,統一處罰標準,組織實施專項稽察和綜合檢查。 《兵團黨委 兵團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新兵黨發〔2016〕25號)第二章第8條:強化重大項目稽察制度和動態監管。 |
![]() | 兵團發展改革委 |
![]() | 1、檢查:按照年度重大項目建設計劃執行情況,依法進行勘驗(查)、鑒定、詢問,保存證據。 2、處置: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并履行告知義務。 3、移送:對涉及其他違法行為移交相關部門或司法機關。 4、監督:提交稽察報告,對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并跟蹤監測。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 原有的職能,國家已調整至審計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