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王林莉
【字體:大
中
小】
打印本頁
作者:
![]() | 行政檢查 |
![]() | 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 |
![]() |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產法》第九條:“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總局令第15號)第二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規程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
![]() | 兵團工信委 |
![]() | 檢查責任:配合兵團安監執法部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