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的獎勵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吳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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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行政獎勵 |
![]() | 對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的獎勵 |
![]() | 《人民調解法》第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對有突出貢獻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
![]() | 兵團司法局 |
![]() | 1.制定方案責任:在征求相關單位意見的基礎上,科學制定表彰方案。 2.組織推薦責任:嚴格按照表彰方案規定的條件、程序,組織推薦工作,對推薦對象進行審核。 3.審核公示責任:對符合條件的推薦對象進行審核,并報提請兵團司法局黨委研究審定,并進行公示。 4.表彰責任:按照程序報請兵團研究決定,以兵團名義表彰。 5.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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