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推薦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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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2007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2號公布)第十條:國務院領導全國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確定國家科學技術重大項目、與科學技術密切相關的重大項目,保障科學技術進步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規章】《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1月20日科學技術部令第5號)第十二條:項目申請,必須嚴格按各類國家科技計劃管理辦法規定的渠道、方式、時間執行。申請渠道可按行政隸屬關系逐級匯總、審核;或由申請者經有關行業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推薦后直接申報,最終由科技部專項計劃部門受理。” |
![]() | 兵團科技局 |
![]() | 1.受理階段:受理項目申報單位報送的項目申報書、項目推薦單位的推薦函等材料,對材料的齊全性和內容完整性進行查驗。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和補正理由。 2.審查階段: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提出推薦意見。 3.決定公布階段:印制文件上報科技部,信息公開。 4.解釋備案階段:負責解釋初審通過或不通過的理由,并將推薦項目進行備案。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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