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的監督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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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權:(一) 監督、檢查、指導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二) 查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違法犯罪案件;(三) 履行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的其他監督職責。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發現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隱患時,應當及時通知使用單位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
![]() | 兵團公安局 |
![]() | 1.監督責任:對轄區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進行技術監測、督促、管理。 2.檢查責任:對轄區計算機信息系統開展執法檢查 3.指導責任:指導計算機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開展安全建設或整改工作。 4.通報職責:對發現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隱患,及時通報使用單位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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