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搶險、防汛需修筑堤壩、壓縮或拓寬河床進行爆破作業及其它危及公路(橋梁、隧道、渡口)安全活動的審批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賈蕾
【字體:大
中
小】
打印本頁
作者:
![]() | 行政許可 |
![]() | 因搶險、防汛需修筑堤壩、壓縮或拓寬河床進行爆破作業及其它危及公路(橋梁、隧道、渡口)安全活動的審批 |
![]()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97)第86號,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正)《公路法》第四十七條 在大中型公路橋梁和渡口周圍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圍內,以及在公路兩側一定距離內,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傾倒廢棄物,不得進行爆破作業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 在前款范圍內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應當事先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有效的保護有關的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
![]() | 兵團交通運輸局 |
![]() | 1.受理階段: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對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3.決定階段: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階段:制作行政許可決定書,送達并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階段:監督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