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處罰
![]() | 行政處罰 |
![]() | 對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處罰 |
![]()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
![]() | 兵團交通運輸局 |
![]() |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巡查(或者下級交通運輸部門上報及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現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交通運輸部門對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并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依法采取郵寄、轉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達。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監管責任:對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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