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處罰
![]() | 行政處罰 |
![]() | 對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處罰 |
![]()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第十六條第三款: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疽幷隆俊豆饭こ藤|量監督規定》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對未經工程質量檢測或者質量檢測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組織交工驗收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三條:對單位處以罰款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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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立案責任:在檢查發現或群眾舉報、上級機關交辦、其他機關移送的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公路、水運工程交驗的行為,應及時立案進行調查。 |
![]() | 按照管轄區域行使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