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師機關錄用公務員審批;公務員遴選審批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鄭建東
【字體:大
中
小】
打印本頁
作者:
![]() | 其他類 |
![]() | 兵、師機關錄用公務員審批;公務員遴選審批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四章第三十條:“地方各級招錄機關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報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人社部令第7號)第七章第二十九條:“地方各級招錄機關擬錄用人員名單報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公務員公開遴選辦法》(試行)(中組發〔2013〕7號)第二十七條:公開遴選機關對擬任職人員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7天。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任用的,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備案后,辦理調動和任職手續;對反映有嚴重問題并查有實據的,取消公開遴選資格。 |
![]() | 兵團人社局 |
![]()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審查錄用(遴選工作)報告,擬錄用(遴選)人員檔案(含學籍檔案)、身份證、畢業證(學位證)及認證報告、能證明符合擬錄用(遴選)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證書或其他材料,《公務員錄用審批表》及有關材料,擬錄用(遴選)人員的體檢表、考察材料。經辦人員審查材料并提出初審意見,報處務會集體研究。 3、決定責任:處務會研究結果向人社局黨組會議匯報,由黨組會作出集體決定(遴選工作還需組織部作出集體決定,報經兵團黨委常委會研究審議)。同意錄用(遴選)的,辦理審批(調動)手續;不同意的,說明理由。 4、送達責任: 印發錄用(遴選)通知。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新錄用人員(遴選人員)試用期間管理,試用期滿后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職,不合格的按規定取消錄用。 6、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