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國家保密局令2014年第1號)第十五條:“機關、單位應當在本機關、本單位內部公布定密責任人名單及其定密權限,并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1.受理責任:申請事項是否屬于本行政機關的職權范圍,決定是否受理。
2.備案責任:保存、登記定密責任人備案表。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