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檢查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吳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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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四十二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組織開展保密宣傳教育、保密檢查、保密技術防護和泄密案件查處工作,對機關、單位的保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第四十四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機關、單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有關機關、單位應當配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機關、單位執行保密法律法規的下列情況進行檢查:(一)保密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第三十三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檢查后,應當出具檢查意見,對需要整改的,應當明確整改內容和期限。” 《保密檢查工作規定》(國保發〔2013〕14號):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保密檢查工作的主要職責是:制定本行政區域保密檢查工作制度和規定;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保密檢查。 |
![]() | 兵團國家保密局 |
![]() | 1.告知責任:向受檢機關、單位發出書面通知,告知檢查時間、內容、人員等情況。 2.檢查責任:按照《保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機關、單位遵守保密制度情況進行檢查。 3.督促整改責任:實施檢查后,出具檢查意見,對需要整改的,明確整改內容和期限;發現機關、單位存在泄密隱患的,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對存在泄密隱患的設施、設備、場所,責令停止使用;對嚴重違反保密規定的涉密人員,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給予處分并調離涉密崗位;發現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督促、指導有關機關、單位進行調查處理。 4.監管責任:對受檢機關、單位整改工作進行督促和指導。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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