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或社會利益的企業信息進行公示的審批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吳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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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三條:“企業信息公示應當真實、及時。公示的企業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報請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國家安全機關批準。” |
![]() | 兵團國家保密局 |
![]() | 1.受理責任: 受理是否可公示的涉及國家秘密的企業信息材料。 2.審查責任:審核有關材料。 3.決定責任:作出是否是可以公開公示的決定。 4.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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