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押運公司跨區經營備案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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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部《保安押運公司管理暫行規定》(公通字[2005] 41 號), 第二十一條:保安押運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到經營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保安管理部門備案;跨地、市(州、盟)經營的,到經營地地、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保安管理部門備案;跨區、縣(市、旗)經營的,到經營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保安管理部門備案。 |
![]() | 兵團公安局 |
![]() | 1.受理責任:備案機構提供備案材料清單,接受備案材料上報。 2.復核責任:對備案材料進行書面審查。 3.決定責任:自受理備案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備案確定。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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