弩的制造、銷售、進口、攜帶、運輸、使用審批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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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許可 |
![]() | 弩的制造、銷售、進口、攜帶、運輸、使用審批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省級公安機關要按照《弩制造企業許可條件》從嚴控制審批弩制造企業,原則上不單獨審批設立弩銷售企業,由使用單位直接向弩制造企業購置。申請設立弩制造企業的,提交單位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經地市級公安機關審核,報省級公安機關審批。營業性射擊場開設弩射項目或者開展競技弩射活動以及舉辦各類運動會設置弩射項目,必須報經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批準。弩使用單位購買弩時,提交單位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經地市級公安機關審核,報省級公安機關審批后,向弩制造企業購買。弩制造企業、使用單位需要進口弩時,提交單位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經地市級公安機關審核,報省級公安機關審批后,方可進口。弩制造企業、使用單位需要運輸弩時提交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經地市級公安機關審核,報省級公安機關審批后,方可運輸。運達目的地后,向運達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 |
![]() | 兵團公安局 |
![]()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齊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3.決定責任:收到審核意見后,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的給予許可;不符合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4.送達責任:符合的送達書面許可文書。 5.事后監管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規定對許可開展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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