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畜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受理和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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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規章】《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2007年12月25日農業部令第11號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條第二款: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的受理和初審工作。 【規范性文件】《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畜牧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新事改辦〔2010〕20號) 第二項第二條:承擔提升自治區畜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指導畜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畜產品檢驗監測體系建設工作。 |
![]() | 兵團畜牧獸醫局 |
![]() | 1.受理階段:公示農產品地理登記的條件和相關程序,告知相對人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過程中依法應當提交的各項材料。材料不全或存在問題時,按照要求告知相對人一次性補正材料內容。材料符合登記條件和程序的予以受理。存在法人不實、登記不夠條件及不按照程序辦理等情形的告知相對人理由。 2.審查階段:對受理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和情況核實,材料符合相關登記條件和程序要求。進一步組織專家開展現場品質鑒證和現場核查,并進一步核實材料相關內容。現場核查后,由專家確定品質鑒定的需檢測的內容,再由農業部委托的農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品質鑒定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3.決定階段:對材料、現場檢查和檢測機構檢測結果都符合條件的,通知相對人將材料一式兩份整理成冊。 4.送達階段:整理成冊的材料一份報農產品待專家評定,一份留自治區畜牧廳科教處。 5.公開階段:經農業部專家評審通過,并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審核,符合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條件的將由農業部發放地理標志登記證書和公告。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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