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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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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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2014年08月31日修正) 第三十條第二款: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全國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管理和指導。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制定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方案,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協調下,管理、指導和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做好人工影響天氣的有關工作。 【法規】《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2002年3月19日國務院第348號令) 第四條: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按照作業規模和影響范圍,在作業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協調下,由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實施和指導管理。 第十二條第一款: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必須在批準的空域和作業時限內,嚴格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作業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并接受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的指揮、管理和監督,確保作業安全。 【規章】《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辦法》( 2013年1月18日自治區政府185號令) 第五條:縣(市)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工影響天氣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農業、畜牧、林業、水利、環境保護、民航等部門按照各自法定職責,負責人工影響天氣相關工作。 |
![]() | 兵團農業局 |
![]() | 1.落實監督階段: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對管理對象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 2.處置階段: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階段:對監督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并跟監測。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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