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農機事故責任認定和裁決
![]() | 行政裁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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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3號)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農業機械事故責任的認定和調解處理。本條例所稱農業機械事故,是指農業機械在作業或者轉移等過程中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事件?!?/p> 《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辦法》(2011年農業部令第2號)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農業機械事故責任的認定和調解處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承擔本轄區農機事故處理的具體工作。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農機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農機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第三十四條 :“上一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或案件已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p> |
![]() | 兵團農業局 |
![]() | 1、受理責任:受理責任:公示申請條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請書及其他材料(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裁決的要求和理由,有關證據材料,申請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對肇事人或事故受害人提出要求解決農業機械事故責任糾紛的請求,進行材料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請人,告知其理由。 2、審理責任:通知農機事故的申請人及對方當事人,并要求對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答辯書及有關證據材料。收到答辯書后,農機主管部門對爭議的事實、證據材料進行審查,針對疑問情況或經當事人請求,舉行公開聽證,由當事人雙方當面陳述案情,進行辯論、舉證、質證,以查明案情。 3、裁決責任:根據事實和法律、法規做出裁決,制作并向雙方當事人送達裁決書,說明裁決的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訴的權利及行使訴權的期限。 4、執行責任:農業機械事故責任裁決生效后,爭議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 5、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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