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兵團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進行指導、監督和行業管理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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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2014年08月31日修正) 第五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的氣象工作。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工作。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接受同級氣象主管機構對其氣象工作的指導、監督和行業管理。 【規章】《氣象行業管理若干規定》(2005年12月6日中國氣象局12號令) 第四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制定氣象行業規劃和政策,完善氣象行業法規和標準,強化氣象行業監督,加強氣象行業協調、指導和服務,合理配置國家對氣象行業的投入。 第十六條第三款: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預報業務和服務工作的指導,提高其業務水平和服務能力。 |
![]() | 兵團農業局 |
![]() | 1.落實監督階段: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對氣象臺站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 2.處置階段: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階段:對監督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并跟監測。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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