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法律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未按照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處罰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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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處罰 |
![]() | 對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法律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未按照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處罰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國家主席令第77號)第八十二條: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第八十三條: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第八十四條: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 | 兵團發展改革委 |
![]() | 1、立案:依法制發立案文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調查:依法進行勘驗(查)、鑒定、詢問、保存證據;依法調查(檢查)和收集證據。 3、審查: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決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5、送達:制發文書并送達被處罰人、利害關系人(舉報人)或有關單位;信息公開;告知救濟渠道和時限。 6、執行: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 7、聽證: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后應當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力。 8、陳述與申辯:當事人對有關事項有權進行陳述與申辯。 9、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
![]() | 新授予的職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