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兵團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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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第四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國辦發〔2000〕34號)第五條: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組織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投標進行監督檢查; 《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暫行辦法》(原國家發展計劃委令第18號,2013年4月修訂)第二條“國家計委……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
![]() | 兵團發展改革委 |
![]() | 1、檢查:按季度對計劃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2、處置: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并履行告知義務。 3、移送:對涉及其他違法行為移交相關部門或司法機關。 4、監督:對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并跟蹤監測。 5、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 原有的職能,但“三定”方案中未明確監督檢查職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