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予律師、律師事務所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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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法》第四十七條“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一)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三)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四)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 (五)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第四十八條“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的;(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的;(四)泄露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22號) 第三十一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執業處罰的,由律師執業機構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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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受理責任:對發現的、接到舉報或師(市)司法行政部門轉報的律師事務所違反《律師法》的行為,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審查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指定二名律師管理執法人員負責。案件調查人員應當嚴格遵循程序,保障當事人的權利,保守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撰寫調查報告。 3.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的事實和證據、處罰的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4.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5.事后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6.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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