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執業審核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吳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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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許可 |
![]() | 律師執業審核 |
![]() | 《律師法》第六條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二)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實習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申請兼職律師執業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兼職從事律師職業的證明。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予以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10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執業的決定。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
![]() | 兵團司法局 |
![]()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決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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