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審核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吳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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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許可 |
![]() | 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審核 |
![]() | 《律師法》第十八條 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設立的決定。準予設立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不準予設立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第十九條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執業律師的合伙律師事務所,可以設立分所。設立分所,須經擬設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申請設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
![]() | 兵團司法局 |
![]()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決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4.送達責任:制發并送達行政許可決定書以及《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 5.事后責任:對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責令改正;對當事人的投訴,及時進行調查。 6.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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