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予律師、律師事務所警告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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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第五十條規定:律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 (一)違反規定接受委托、收取費用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辦理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議、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項的; (三)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的; (四)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五)違反規定接受有利益沖突的案件的; (六)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八)對本所律師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律師事務所因前款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對其負責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律師事務所因違反本法規定,在受到停業整頓處罰期滿后二年內又發生應當給予停業整頓處罰情形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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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受理責任:對發現的、接到舉報或師(市)司法行政部門轉報的律師事務所違反《律師法》的行為,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審查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指定二名律師管理執法人員負責。案件調查人員應當嚴格遵循程序,保障當事人的權利,保守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撰寫調查報告。 3.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的事實和證據、處罰的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4.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5.事后責任: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受處罰情況的監督檢查。 6.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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