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和摩托車出口資質的初審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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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務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質檢總局 國家認監委關于進一步規范汽車和摩托車產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產發〔2012〕318號),第三條申報條件(一)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須于每年9月10日前,將申請表、海關報關單復印件等出口證明材料、企業境外售后維修服務網點總體建設及變動情況,報至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機電辦)。 (二)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機電辦)對企業材料進行初核并征求當地海關意見后,將相關材料和匯總表報至商務部。 |
![]() | 兵團商務局 |
![]() | 1、受理責任:一次性告補齊補正材料;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原因。 2、審查責任:按照要求審核資料,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年審結論,出具核查意見。 4、監管責任:做好日常監管和記錄;對核查不合格的拍賣企業,責令限期整改,并將核查情況通報有關部門。 5、其他責任:法律法規其他規定應當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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