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用人單位在工作場所的職業病防治、職業病防護設施設備提供維護及檢測、職業病診治安排和建檔及事故應急處置等方面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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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用人單位在工作場所的職業病防治、職業病防護設施設備提供維護及檢測、職業病診治安排和建檔及事故應急處置等方面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二)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三)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 (六)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 (七)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八)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九)拒絕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 (十)隱瞞、偽造、篡改、毀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等相關資料,或者拒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資料的; (十一)未按照規定承擔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和職業病病人的醫療、生活保障費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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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立案責任:發現用人單位在工作場所的職業病防治、職業病防護設施設備提供維護及檢測、職業病診治安排和建檔及事故應急處置等方面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警告、罰款、停止作業或責令關閉。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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