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暫停撥付款項
![]() | 行政強制 |
![]() | 通知暫停撥付款項 |
![]() | 1.《審計法》(主席令48號)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第四款“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 審計機關采取前兩款規定的措施不得影響被審計單位合法的業務活動和生產經營活動?!?/p> 2.《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571號)第二十四條“對被調查、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正在進行的財政違法行為,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停止。拒不執行的,財政部門可以暫停財政撥款或者停止撥付與財政違法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責令其暫停使用;審計機關可以通知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暫停財政撥款或者停止撥付與財政違法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責令其暫停使用,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結果書面告知審計機關?!?/p> |
![]() | 兵團審計局 |
![]() | 1.發現和受理階段責任:審計機關派出審計組在審計監督中,對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審計組應當報告審計機關,審計機關予以審查,決定予以制止和進一步核查、追責。 2.制止階段責任:審計組應當根據審計機關的決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時取得審計證據。情節嚴重或者制止無效,審計機關予以審查,決定是否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或者暫停使用有關款項。 3.決定階段責任: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向財政部和有關主管部門、以及被審計單位送達暫停撥付或暫停使用通知書。 4.事后處理階段責任:在規定期限內,審計機關應當對違法事實、證據等方面進行審核、復核、審理,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作出解除暫停撥付與使用決定。 5.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