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團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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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兵團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 |
![]() | 《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的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2]197號)第二十條:“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省級示范平臺的認定工作,并對省級及以上示范平臺給予相應的扶持”。 《兵團關于支持中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新兵辦發[2014]24號)第九條:“…開展兵團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工作,并擇優推薦申報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 |
![]() | 兵團工信委 |
![]() | ⒈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各師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推薦意見和材料。 ⒉審查責任: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審查。 ⒊決定責任:作出行政確認或不予認定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認定告知理由)。 ⒋送達責任:通過確認的,制發文書并送達。 ⒌事后監管責任:對獲得兵團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稱號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不合格的示范平臺做出撤銷稱號的決定。 ⒍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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