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審批單》的備案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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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21號,2012年2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同意,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條 企業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憑《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審批單》向口岸海關辦理進出口手續;《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工信部聯安〔2013〕61號,2013年2月18日發布) 第十條 從事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的企業,應當自獲準進出口后3個工作日內將《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審批單》報所在地省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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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出口備案主體為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企業,進口備案主體為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企業,爆破作業單位和其他合法的使用單位,均已經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備案,已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 2.進出口事項已經國務院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批準;3.應當在向受理備案的公安機關申請民用爆炸物品物品運輸許可證之前辦理備案。主要流程為:提交備案材料—審查—決定是否受理/補正—發出補正/受理/不受理通知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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