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審查批準和購買合同備案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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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使用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審查批準和購買合同備案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1995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0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十三條:需要使用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憑批準文件同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指定的經銷單位簽訂合同,并將合同副本報送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備案。 |
![]() | 兵團工信委 |
![]() | 1.受理階段: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使用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審批材料;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2.審查階段: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承諾時限內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階段:20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說明理由。 4.送達階段:制發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階段:開展后續監督檢查,實地檢查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生產場所、與申報數量是否一致等。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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