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團小企業創業示范基地認定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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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5]110號)第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對轄區內示范基地進行公告管理。” 《兵團關于支持中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新兵辦發[2014]24號)第二十條:“統籌利用閑置的廠房和場地或依托工業園區、產業聚集區、大學科技園區等,改造、建設中小微企業創業基地,集中建設標準廠房。鼓勵中小微企業進入創業基地集聚發展。開展中小微企業創業基地認定工作。” |
![]() | 兵團工信委 |
![]() | ⒈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各師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推薦意見和材料。 ⒉審查責任: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審查。 ⒊決定責任:作出行政確認或不予認定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認定告知理由。 ⒋送達責任:通過確認的,制發文書并送達。 ⒌事后監管責任:對獲得兵團小企業創業示范基地稱號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根據檢查情況作出責令改正或撤銷稱號的決定。 ⒍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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